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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圣芳与被执行人周延丽、程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芳,周延丽,程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圣芳,女。被执行人:周延丽,女。被执行人:程相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圣芳与被执行人周延丽、程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圣芳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