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圣芳与被执行人周延丽、程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芳,周延丽,程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圣芳,女。被执行人:周延丽,女。被执行人:程相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圣芳与被执行人周延丽、程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圣芳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