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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安康与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安康,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59号原告:龙安康,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水(特别授权),男,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法定代表人:赵金明。原告龙安康与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龙安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安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