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付昌、潘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刘付昌,潘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94号原告: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何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云,系辽宁法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昌,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庄河市。被告:潘丽华,女,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原告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付昌、潘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