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涛与刘杰、许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刘杰,许琛,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66号原告:陈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群、张小丽,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杰,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许琛,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华,湖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刘杰、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许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杰、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许琛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杰、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许琛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琪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民初76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原告:陈涛被告:刘杰、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许琛院长庭长主办人发魏建峰2017-4-13校对人(即主审人):魏建峰拟印份数1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