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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刑初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张亮,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程航,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清、代理检察员熊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光琼、程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刘某1、刘昌权、被告人张亮及辩护人程航、彭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公诉机关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建议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亮与妻子刘某(本案死者,女,殁年46岁)因关系不和于2014年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9月22日19时40分许,张亮在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2段606号“都市水果批发行”找到刘某,两人发生争执,张亮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左腿捅刺一刀,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24日,张亮经亲友规劝,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刘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腹股沟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程航、彭琰认为被告人张亮有自首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张亮减轻处罚。并出示张亮亲属请求对张亮从宽处罚的请求书、离婚协议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亮与妻子刘某(本案死者,女,殁年46岁)因关系不和于2014年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9月22日19时40分许,张亮在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2段606号“都市水果批发行”找到正在店内买水果的刘某,两人发生争执,张亮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下身捅刺一刀,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24日,张亮经亲友规劝,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刘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腹股沟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自首情况说明、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证实2016年9月22日19时30分左右,唐某某报案称其在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2段606号超市旁边发现超市内有大量血迹,通过了解得知一名中年男子对一名中年女子进行了伤害,女子一边流血一边呼救,那名男子追着那名女子向超市对面跑去。民警赶到现场后与报警人进行了联系,并通过血迹进行追踪,最终在案发现场对面一栋楼房的二楼楼梯间发现了被害人倒在地上失去知觉,民警立即保护好现场并拨打120急救,急救车到现场后将伤着送往重庆三峡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认定死者系刘某,其前夫张亮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14日,民警电话联系张亮父亲张大渝时,张大渝告知张亮现在万州区教贤街69号王某1家中,经劝说,张亮同意投案自首。随后民警在张大渝的带领下赶至万州区教贤街69号王某1家中将张亮控制,张亮被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伤害刘某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折叠刀、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1)现场方位、发现血迹等情况,并对血迹进行提取。(2)张亮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提取了指血并扣押其作案用的折叠刀等物品。案发后,张亮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被害人尸体进行了辨认无异议。(3)程某某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对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进行辨认无异议,刘某1对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进行辨认无异议。(4)提取程某某、程启明血样备检。3.病历材料、火化证、毒化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9月22日死亡。根据尸检,结合毒化检验鉴定及DNA检验报告,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刘某应属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致伤工具分析推断为刘某的损伤符合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单刃锐器刺击形成。鉴定意见为刘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腹股沟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张亮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谅解书、离婚协议书,证实被害人亲属对张亮的行为予以谅解以及被害人与张亮离婚的情况。6.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9月22日晚7点30许,她正在都市水果批发行上班,一个女人进店买水果,她准备找零钱给那个女人时,外面有个男人喊那个女人出去一下,那个女人就慢慢往外走,快到门口时,那个男人就进来和那个女人推攘起来,之后那个女人就绕着台子跑了半圈后跑了出去并喊救命,那个男人也追了出去,后来她看见门口有一摊血,一个过路人报了警,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并证实那个女人穿白色上衣,深色牛仔裤,胯了个单肩包;那个男人戴了个帽子,还戴着耳机,穿一件短袖。7.证人黄某证实,2016年9月22日晚7点多钟,她正在店里卖苹果的区域帮顾客选水果,突然听到一个女人叫了一声,她转过头去看见一男一女跑出了店门,她当时以为是情侣开玩笑就没有在意,当她拿水果去收银台结账时,听周围人说地上有血,外面街上也有血,她才看见卖香蕉的区域地上有血,店门口也有一摊血。8.证人唐某某证实,他是万州区牌楼太平社区的联防队员。2016年9月22日19时30分左右,他正巡逻到万州区沙龙路2段606号一个水果超市时,看见超市门口围了很多人,超市里面的地面有血,血迹从店里一直延伸到公路对面,一个老人叫他打电话报警,他问水果超市的员工是怎么回事,超市员工说之前看见有一男一女在店里,那个女的喊救命后就从超市跑了出去,跑出去的时候还用手压住大腿,那个男的也跟着跑了出去。他报警后并保护现场,一会儿警察就来了。9.证人程某某证实,张亮是他母亲刘某的前夫,刘某和他生父程启明离婚后就与张亮结婚,他和刘某、张亮一起生活了七八年,2011年张亮与刘某离婚,因为女儿张宝艺又生活在一起,一年多前二人因为性格不合又分开了,平时二人经常吵架,一次二人打架,张亮用家里的水果刀捅了刘某背部一刀,因冬天穿得多,伤得不重。10.证人刘某1证实,她是刘某的姐姐,刘某与张亮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2010年左右二人开始有矛盾,二人离婚后张亮还多次骚扰刘某。11.证人何某证实,2016年9月22日19时50分左右,她从位于金嗓子的家中下楼去国本路中学接小孩放学,当她走到楼梯间时看见一群人围在楼下坝子的地方,人群中间有个女人躺在地上,身边还有血,她走过去一看见是刘某,就问了一下刘某,刘某当时眼皮抬了一下就没有反应了。并证实刘某在20多岁时和程启明结婚并生育一子,过了几年二人离婚,后来刘某和张亮结婚生了一个女儿,二人后来又离婚,离婚之后复婚,复婚后又再离婚,二人因感情问题关系不好。1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6年9月22日20时16分,杨于超给他打电话说张亮把前妻刘某捅了,过了半个小时杨于超又打电话说刘某已经死了。13.证人张某某证实,他是张亮的父亲,2016年9月22日晚9点多钟,孙女张宝艺给她奶奶李昌秀打电话说妈妈刘某被爸爸张亮捅伤了,在医院抢救无效已经死了。9月24日上午9点多钟,兰顺祥打电话说张亮现在王某1家,他连忙叫李昌秀到王某1家去劝张亮自首,他在家等警察来一起到王某1家找到了张亮。并证实儿子张亮和刘某于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张宝艺,2010年二人不知什么原因离婚,过了两三年又复婚,但是过了一年多,二人又离婚了,女儿张宝艺由刘某抚养,但是刘某没有管张宝艺,张宝艺和张亮一起住在他家,张亮找刘某拿张宝艺的生活费,刘某不给,二人矛盾越来越大。14.证人李某1证实,她是张亮的母亲,2016年9月22日晚,孙女张宝艺打电话说张亮把刘某杀死了。当晚张亮也没有和他们联系,9月24日上午,张大渝接到电话得知张亮在王某1家,就给警察打电话告诉张亮的位置,她就坐出租车到了王某1家,见到张亮后她劝说张亮自首,张亮也同意自首,他们就在王某1家等警察来,过了一会儿,警察在张大渝的带领下来到王某1家把张亮带走了。15.被告人张亮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他和刘某是1994年驾校学车时认识,2000年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张宝艺,2009年或者2010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约2013年左右考虑到小孩又复婚,但还是不和,于2014年5月离婚。小孩由刘某抚养,他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因他有病,负担不起抚养费,就把小孩接到奶奶家抚养,刘某同意每月给300元抚养费。案发前二三天,女儿张宝艺跑了找不到,他找刘某谈小孩的事实,但刘某避而不见。2016年9月22日晚,他吃完晚饭后到金嗓子家具城对面买了水和蛋糕,准备到对面刘某的住所找刘某谈小孩的问题,经过水果店时看见刘某在买水果,他站在店门外对刘某说出来谈一下小孩的事情,刘某说没有什么可谈的,他听到后就很生气,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一把削水果用的折叠刀,刘某见状就往店里放水果的台子跑,他拿着折叠刀跟在后面追,追到门口时就朝刘某下半身捅了一刀,刘某边跑边喊救命就往马路对面跑过去了,他也跟着过了马跑,刘某过了马路后朝左边超市方向她租房的第一个入口处去了,他过马路后从农行梯子上到地坝,没有看见刘某就下来了,发现超市门口马路围了很多人就离开了。9月24日早上,他到王某1家打听消息,经过劝说,他决定投案自首,后来警察到王某1家将他带到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程航、彭琰认为被告人张亮有自首行为,辩护人认为张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张亮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案发后,张亮经亲友规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综合本案案情,对张亮予以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以及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张亮的具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海审判员 薛 梅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灵犀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