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维新与被告柳振军、刘铭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新,柳振军,刘铭有,杜维新,柳振军,刘铭有,杜维新,柳振军,刘铭有,杜维新,柳振军,刘铭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57号原告:杜维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斌,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振军。被告:刘铭有。原告杜维新与被告柳振军、刘铭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宁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维新的委托代理人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振军、刘铭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维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柳振军、刘铭有向杜维新连带清偿借款452000元;2、柳振军、刘铭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柳振军、刘铭有未到庭,未答辩,但柳振军在庭审后向本院申请调解时,表明其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且借款均发生在柳振军、刘铭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杜维新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条四张、《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柳振军、刘铭有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杜维新的四张借条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案件事实:2015年6月27日,柳振军、刘铭有向杜维新借款160000元,并向杜维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杜维新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160000.00),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如未按期还款,长沙房屋做抵偿给杜维新。借款人签字:柳振军刘铭有,借款日期:2015年6月27日。”同日,柳振军、刘铭有又向杜维新借款60000元,并向杜维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杜维新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00),借款期限6个月,于2015年12月27日归还。如未按期还款,长沙房屋做抵偿给杜维新。借款人签字:柳振军刘铭有,借款日期:2015年6月27日。”2015年10月15日,柳振军再向杜维新借款32000元,并向杜维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杜维新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2016年元月30号还款。借款人:柳振军。2015.10.15.”。2015年10月27日,柳振军、刘铭有继续向杜维新借款200000元,并向杜维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款人柳振军(身份证号:432322197210241792);借款人配偶刘铭有(身份证号:432322197303270066)借到杜维新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约定于2016年10月27日归还。该笔借款为杜维新替柳振军在民生银行代偿款20万元。若借款人柳振军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冻结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名下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或申请当地法院仲裁。借款人签字:柳振军。借款人配偶签字:刘铭有。2015年10月27日。”上述四笔借款均到期后,柳振军、刘铭有均未还款,杜维新多次催讨未果,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柳振军与刘铭有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柳振��、刘铭共同向杜维新出具的三张借条以及柳振军向杜维新出具的借条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杜维新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柳振军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是本案的责任方,且刘铭有与柳振军系夫妻关系,刘铭有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杜维新要求柳振军、刘铭有偿还借款本金4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柳振军、刘铭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柳振军、刘铭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清偿杜维新借款本金4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柳振军、刘铭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宁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