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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万九田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九田,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306号原告:万九田,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8386530725。负责人:王旭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女,公司职员。原告万九田与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万九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九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晓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