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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金龙与谷兴路、许正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龙,谷兴路,许正红,曹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龙,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谷兴路,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许正红,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曹卫军,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龙与被执行人谷兴路、许正红、曹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朱金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29执1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