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先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先花,李广月,巩朋吉,张文军,王林会,王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文昌东街1830号。法定代表人:晁守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先花,女,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李广月,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巩朋吉,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林会,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王淑文,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先花、李广月、巩朋吉、张文军、王林会、王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原审判员 李天元审判员 冯沁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