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谭小军与龙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军,龙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67号原告谭小军,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龙建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军与被告龙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军撤回对被告龙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小军承担。审 判 长 贺志伟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人民陪审员 贺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浩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