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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谭小军与龙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军,龙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67号原告谭小军,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龙建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军与被告龙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军撤回对被告龙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小军承担。审 判 长  贺志伟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人民陪审员  贺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浩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