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思明与被执行人白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思明,白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狄思明,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白成辉(又名白生录),男,张掖市肃南县人。申请执行人狄思明与被执行人白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永东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2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狄思明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成辉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全部案件款15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