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欧阳某某与被申请人浏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某某,浏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XX镇XX村XX片**组**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浏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欧阳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有《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A》、《2015年浏阳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表》等七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法院立案再审。XX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欧阳某某的部分请求超出了原审法院判决书的请求,不是本案的受理范围,其是一个普通的销售人员,不存在职务津贴;二、关于欧阳某某要求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已经认定了,其工资2015年后才变更为2200元每月,原审法院支持了欧阳某某的工资部分是合理合法的。欧阳某某工作截止时间是2015年9月,原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其工资请求;三、并不是XX公司无故强行辞退欧阳某某,是欧阳某某与其同事之间有一些口角之后他自己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作出一个开除决定,该开除决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文书不是原审判决书而是仲裁书;四、XX公司并没有拖欠欧阳某某工资,欧阳某某的业绩工资等单位都全额给付了,其也没有实际有效证据证明销售提成的数额;五、欧阳某某所提交的所谓的新证据不是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欧阳某某的再审申请。在本案复查期间,欧阳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七份证据:证据一、《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A》,拟证明欧阳某某就职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为2720元,每月业务包干费为3799元;证据二、《2015年浏阳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表》,拟证明欧阳某某就职期间每月职务津贴为2640元;证据三、《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B》,拟证明XX公司拖欠未发欧阳某某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共6个月的基本工资16320元,拖欠业务包干费22740元,拖欠职务津贴15840元;证据四、《关于做好年终校车促销工作有关规定》,拟证明欧阳某某至少在2015年11月4日至12月31日仍在执行辖区担任促销工作以及公司汽车销售价格为14.38万至15.5万之间;证据五、《辞退通知》,拟证明XX公司在拖欠欧阳某某薪资报酬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3日违法、强行给欧阳某某邮寄了辞退通知;证据六、《顺丰速运单备注“浏阳众通汽车通知书”》,拟证明XX公司违法、强行辞退通知欧阳某某是2016年3月4日,非《辞退通知》中写的2015年12月5日;证据七、《浏阳众通3-4各业务员工资、奖励及补贴》,拟证明2015年XX公司制定的销售提成奖励为700元/辆。XX公司对欧阳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是新证据,欧阳某某在仲裁和原审法院都已经提交了,且没有加盖银行的章;对证据二,这两笔费用不单是工资,实际是工资加提成,当时2015年6月份是2600元每月并不是2720元每月,可能是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把其他补助一起发了,欧阳某某在工作期间都没有所谓的业务包干费,实际上只有工资,销售补助以及销售提成,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这个职务津贴不是职务津贴,实际上是一个出差补助,欧阳某某只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所以是不存在职务津贴这一项;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加盖银行的章,也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不是新证据,这个证据的来源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文件交流,均不能约束欧阳某某,因为不是针对欧阳某某发放的,从该规定上也可以看出,即使按照该规定也是XX公司发放给其他公司的;对证据五、证据六,该两份证据在两次仲裁都提交了,不是新证据;对证据七,该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在原审时提交过。在本案复查期间,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浏劳人仲(2017)第35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欧阳某某的第二项和第五项再审请求在另案提起的劳动仲裁已经处理,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欧阳某某对XX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正是因为该仲裁裁决被驳回才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欧阳某某共向本院提交了七份证据,其中证据一、三系打印件,上面无中国银行的有效公章,内容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可;证据二、五、六、七,均系在原审中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四份证据不予认可;至于欧阳某某提交的证据四,该份证据在原审庭审之前就已存在,欧阳某某未对逾期提交该份证据作出合理说明,且证据内容系XX公司向郴州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级衡阳海峰汽车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亦不予认可。故本案不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之情形,欧阳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欧阳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伏华审 判 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