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全俊与侯兴、敦煌侯兴敦煌雕塑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俊,侯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521号原告:孙全俊,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被告:侯兴,男,约70岁,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被告:敦煌侯兴敦煌雕塑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转渠口镇雷家墩村二组15号。法定代表人:侯兴。原告孙全俊与诉被告侯兴、敦煌侯兴敦煌雕塑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孙全俊与侯兴、敦煌侯兴敦煌雕塑院有限公司就欠款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孙全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雯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