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黎启荣与何予斌、成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启荣,何予斌,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民初2142号原告:黎启荣,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何予斌,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成玮,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张富英,男,汉族,1937年12月1日,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棠溪村(土名)“细站”地段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何予斌。被告: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163号天虹宾馆A区1栋37号。法定代表人:何予斌。原告黎启荣诉被告何予斌、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予斌、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何予斌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何予斌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息3%计算,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止,借款汇入被告何予斌的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被告张富英、成玮、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015年6月11日,被告何予斌出具收据,收到原告的借款3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何予斌偿还原告黎启荣借款30万元及利息16万元(利息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张富英、成玮、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的诉讼费。六被告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原告黎启荣与被告何予斌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乙方(何予斌)向甲方(黎启荣)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计算,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止。被告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方在《借款合同书》签名确认,自愿为乙方(何予斌)的借款债务向甲方(黎启荣)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保证期间为3年,自2015年6月2日起开始计算。2015年6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被告何予斌,被告何予斌出具《借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追索无果,遂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款合同书、保证函、借款收据、身份证、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何予斌向原告黎启荣借款30万元,有借款合同书、转账凭证及借款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予斌逾期没有偿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何予斌偿还借款30万元依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月利率3%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法律允许的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从借款期限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张富英、成玮、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予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原告主张上述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予斌、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予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启荣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予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黎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保全申请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予斌、成玮、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求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维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