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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707号原告康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