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707号原告康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