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亚龙、曾静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龙,曾静蓉,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龙,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曾静蓉,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街4区5幢204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琼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