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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明伦与陈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伦,陈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520号原告:蒋明伦,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代林,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蒋明伦与被告陈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蒋明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明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蒋明伦负担。审判员 吴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