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泽仁与卢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仁,卢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00号原告李泽仁,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城郊区。被告卢玉红,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李泽仁与被告卢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泽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泽仁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