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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泽仁与卢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仁,卢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00号原告李泽仁,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城郊区。被告卢玉红,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李泽仁与被告卢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泽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泽仁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