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小华申请陈桂芬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华,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65号申请人:赵小华,男,1956年1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陈桂芬,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赵小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桂芬位于庆安县万通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的位于尚城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桂芬位于庆安县万通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赵小华所有的位于尚城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被申请人陈桂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