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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鄂朋波与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朋波,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鄂朋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朋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700元并已履行完毕,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