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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贾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其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杰,李其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21374号原告:贾杰,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李其挺,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杰诉被告李其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其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300元,车损评估费280元,交通费410.55元,停车费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8时15分许,原告贾杰驾驶牌号为沪B5XX**的小客车,在本市场中路、曲沃路口处,与被告李其挺驾驶的牌号为皖NCXX**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后经双方签订机动���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定被告李其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原告将车辆评估定损后维修,现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予以相关赔偿。被告李其挺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后未应诉。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事机动车皖NCXX**小客车在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及免赔),事故发生在保期内;原告主张的费用中,认为修车费应减去20%的材料进销差;评估费因系原告单方委托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不认可;交通费过高;停车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承认原告贾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李其挺未应诉答辩,故对原告贾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贾杰主张的相关费用���本院将基于生效判决具体判定,评析如下:一、修车费,原告主张1300元,并提供相关票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二、评估鉴定费,原告主张280元,并提供相关票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三、交通费,原告主张410.55元,标准过高,本院参考受损车辆的定损维修情况,酌定为100元;四、停车费,原告主张20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修车费及交通费由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评估鉴定费由被告李其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贾杰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内的修车费人民币13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二、被告李其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贾杰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范围外的评估鉴定费人民币280元。三、原告贾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其挺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李其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金磊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礼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