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李晓芳、陈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李晓芳,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住所地:什邡市。负责人:陈立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晓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6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0日,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芳、陈林的银行存款56854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