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768号原告: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8-19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江,总经理。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孟祥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大江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南京润林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大江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