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旺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旺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旺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9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五楼E8004。法定代表人:周佐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墩、宗锐,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A号底层A区。法定代表人:池慧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厦门市旺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湖里区华昌路134号第七层房产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市旺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旺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1544436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