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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福中诉被告威海贝思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庆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中,威海贝思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庆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72号之一原告:秦福中,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威海贝思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薛庆峰。被告:薛庆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福中诉被告威海贝思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庆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3万元,冻结被告威海贝思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庆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雨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