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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张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张碧云,阮国城,罗广亮,陈建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与十二经路交口。负责人:张剑,行长。被执行人:张碧云、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阮国城,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罗广亮,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建吓,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张碧云、阮国城、罗广亮、陈建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