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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荣守山与宁陕县南方家私家具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守山,宁陕县南方家私家具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守山,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陕县南方家私家具店。住所: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人字桥头。经营者:苏培宁,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守山因与被上诉人宁陕县南方家私家具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荣守山与宁陕县南方家私家具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一审原告荣守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荣守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荣守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荣守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荣守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巩伟军审判员  张晓坤审判员  帅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