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恢16号之八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明池、程书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池,程书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恢16号之八十二申请执行人:杨明池,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被执行人程书桂,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明池与被执行人程书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程书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73.51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书桂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75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