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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远枝与李见明、岑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枝,李见明,岑翠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897号原告:梁远枝,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见明,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岑翠雯,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远枝与被告李见明、岑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债务纠纷急需还款,便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约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之后,被告却拒不还款。被告李见明、岑翠雯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李见明的人口信息查询表、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2.欠条、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告岑翠雯的银行账户转入8万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见明、岑翠雯于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岑翠雯的银行账号转入8万元。被告李见明在上述转账交易明细复印件上书写以下内容:以上欠款在2017年1月25日之前还欠款8万元。因两被告拒不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李见明偿还借款8万元,有被告李见明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要求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项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李见明、岑翠雯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岑翠雯对上述债务也有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见明、岑翠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远枝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梁远枝已预交),由被告李见明、岑翠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竞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赤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