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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77号原告:朱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