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77号原告:朱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