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52李庆军与王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王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952号原告:李庆军,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都远,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庆军与被告王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军撤回对被告王都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庆军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