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与漳州金泽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泽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084号原告: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法定代表人:谢建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斐,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漳州金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北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杰忠,总经理。原告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金泽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