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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郦钢与蚌埠市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胡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钢,蚌埠市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胡传刚,胡子珺,尹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827号原告:郦钢,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蚌埠市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316365XL。法定代表人:胡子珺。被告:胡传刚,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子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尹星,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郦钢诉被告蚌埠市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胡传刚、胡子珺、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郦钢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