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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昌荣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刘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荣,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306号。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莉,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被羁押于安徽省女子监狱。上诉人陈昌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原审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8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昌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昌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昌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上诉人陈昌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