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东军、侯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军,侯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31号之一申请人王东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侯新民,男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王东军与侯新民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4月6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28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侯新民房屋拆迁号为100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一年。查封王东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健康路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侯新民所有的东明县供销社片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拆迁编号:1002号)。二、查封王东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健康路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三、冻结、查封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