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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飞与黄丽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黄丽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81号原告:何飞,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黄丽霞,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诉被告黄丽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书面通知原告何飞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何飞至今仍未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飞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