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飞与黄丽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黄丽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81号原告:何飞,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黄丽霞,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诉被告黄丽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书面通知原告何飞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何飞至今仍未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飞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