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曲英州与被告李学斌、孙伟斌、王金芳、翟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英州,李学斌,孙伟斌,王金芳,翟永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972号原告:曲英州,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学斌,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孙伟斌,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金芳,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翟永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曲英州与被告李学斌、孙伟斌、王金芳、翟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英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英州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