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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国俭与李前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俭,李前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949号原告:李国俭,男,1946年4月3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李前耕,男,1976年8月16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李国俭诉被告李前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李国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俭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