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森虎、龙仲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虎,龙仲林,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森虎,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生,居民,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龙仲林,男,布依族,1968年8月2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家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产业园管委会大楼811室。法定代表人刘美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森虎与龙仲林、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2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仲林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青海中西特快货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