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邓银福与齐乃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银福,齐乃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263号原告:邓银福,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齐乃付,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固始县。原告邓银福诉被告齐乃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银福请求撤诉的理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银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银福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