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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邓银福与齐乃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银福,齐乃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263号原告:邓银福,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齐乃付,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固始县。原告邓银福诉被告齐乃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银福请求撤诉的理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银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银福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