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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与傅强,邓小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邓小丽,傅强,袁守宽,唐丹,邓联明,姜国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6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中南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1013558F。法定代表人:凌智,系该公司行长。诉讼代理人:赵莉莹(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小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傅强,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袁守宽,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丹,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联明,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姜国秀,女,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与被告邓小丽、傅强、袁守宽、唐丹、邓联明、姜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