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丰与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丰,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肖丰,女,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东湖公园内。负责人甘露。申请执行人肖丰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株荷劳人仲字(2016)第2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株荷劳人仲字(2016)第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笔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