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正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正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尚志国,经理。被执行人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江连河,经理。关于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街房屋一座,房屋所有权证房证字第1003号。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西路北侧土地一块(南至东仓库门前家属房,北至本公司院墙,东至本公司院墙,西至东、西大仓中间),土地证号正国用(1998)字第07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街,房屋所有权证房证字第1003号房屋一座。二、查封被执行人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西路北侧正国用(1998)字第07692号项下的土地一块(南至东仓库门前家属房,北至本公司院墙,东至本公司院墙,西至东、西大仓中间)。三、被执行人正阳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