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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秀红与张瑞蒙、高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红,张瑞蒙,高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红,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张瑞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高云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红与被执行人张瑞蒙、高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瑞蒙、高云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朱秀红全部执行款88682。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