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龙与周小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龙,周小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630号原告:周建龙,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诸诸暨市。被告:周小夫,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诸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龙与被告周小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建龙负担。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