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卢佳赵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周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苗辰,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卢佳,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赵晶晶,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卢佳。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卢佳房、赵晶晶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已撤回执行申请,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