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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王瑜,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535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瑜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瑜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