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刘某某等与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649号原告:林某某,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林某某、刘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钦,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工行住宅区)。法定代表人: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金,广西桂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第三人林某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刘某某诉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林某、第三人林某某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