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县礼庙化工厂、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县礼庙化工厂,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礼庙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嘉善县礼庙化工厂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149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无人留守,该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均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家查封,我院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后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因本案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42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礼庙化工厂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礼庙化工厂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中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