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022号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华康新村四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丽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森,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伟,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学府家园小区2层门市南数第四家门市。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国鹏 来自